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5〕10号
当事人:天津大井车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7E0JT8X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万发分园(金尚电动车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军社
2025年2月13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且擅自使用与他人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望我局依法予以处理。2025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福陵园旁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及成品区发现大量外包装或车体上印有“DAJINGPLSTONE”字样的成品、半成品电动自行车以及成品、半成品自行车。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全部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全部商品现场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擅自使用与他人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同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从事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生产及销售,持有第25858351号“DAJINGPLSTONE”商标。2024年6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关于第25858351号“DAJINGPLSTO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2024]第0000157001号),宣告当事人持有的第25858351号商标无效。自2024年6月24日至案发,当事人生产成品电动自行车16辆,成本价格为356.2元/辆;生产成品自行车79辆,成本价格为97.8元/辆,上述成品电动自行车与成品自行车的外包装及车体上均印有“DAJINGPLSTONE”字样。经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鉴别,上述成品电动自行车与成品自行车均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再查,当事人持有的第25858351号商标无效后,在明知株式会社普利司通在自行车制造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仍通过抖音账号“天津大井车业有限公司”(抖音号:tianjindajin59)发布的带有“大井普利斯通”、“DAJINGPLSTONE”字样的视频,同时仍在生产的成品电动自行车与成品自行车的外包装及车体上均印有“DAJINGPLSTONE”字样,足以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株式会社普利司通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擅自使用与他人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经营额为1342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军社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刘孟军身份证复印件;2.2025年2月1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涉案物品照片打印件、现场执法录像、对当事人制作的两份询问笔录、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3.违法经营额计算表;4.当事人整改照片打印件。
本局于2025年3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5]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配合我局调查,应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擅自使用与他人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合计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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