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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4〕1735号-天津市北辰区艳兵快餐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3-20 15:0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73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艳兵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9PYX6Q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轴承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艳兵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2月13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024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商标鉴定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牛栏山陈酿白酒 42度(净含量为500ml)4瓶,标价为12元/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扣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2月13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拍照、询问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明,2024年11月份,当事人从一辆流动的面包车处购买了数瓶牛栏山白酒。牛栏山陈酿白酒 42度(净含量500ml)购进12瓶,购进价格为6元/瓶,售出8瓶 ,剩余4瓶,销售价格为12元/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根据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李艳兵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2024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白酒的现场情况;3、对经营者李艳兵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白酒的事实情节;4、违法经营额计算表,证明违法经营额情况;5、商标权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提供的涉案产品的鉴定材料,证明涉案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2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73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4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牌白酒;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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