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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4〕1649号-天津市北辰区小超电动自行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2-10 10:1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649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小超电动自行车销售部(徐院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YCDM24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辰昌路龙泉道778号【天津瑞景国际鞋城】内西区25B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院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4年12月5日,我局接到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TTTS-CC24066-082。检验报告显示,天津市北辰区小超电动自行车销售部经营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佩戴装置强度、耐穿透(低温)、结构(佩戴装置)项目不符合GB 811-2022标准(生产单位:乐清市元泰摩配制造有限公司,型号:YT-618,生产批号:2023.9.25),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小超电动自行车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3个乐清市元泰摩配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YT-618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店内柜子里封存1个上述头盔。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头盔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

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上述4个头盔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同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从雅迪科技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了6个乐清市元泰摩配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YT-618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用于销售,购进价格为46元/个。2024年11月13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了监督抽查,当日当事人向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售出2个头盔,售出价格为98元/个,上述头盔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头盔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3个乐清市元泰摩配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YT-618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店内柜子里封存1个上述头盔。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588元,违法所得1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TTS-CC24066-082),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被判定为不合格;

3.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事实情节;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证明本案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64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销售的乐清市元泰摩配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YT-618的摩托车乘员头盔4个;2.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1176元;3.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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